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