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二、 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三、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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