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八、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八、 八、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