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
一、
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
三、
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
附件: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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