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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3. 六、 从2006年开始,环保总局、统计局和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4. 备注: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备注:

六、 从2006年开始,环保总局、统计局和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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