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五、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五、 五、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依照《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地要相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地)、县,落实到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在总结“九五”、“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