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四、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四、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 三、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