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加强…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其中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外部审计质量,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相关监督情况应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应独立于产生信用风险敞口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管理层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系统开发、基础数据管理、信息收集、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支持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自动化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充分识别影响信用主体信用风险变化的各项驱动因素,及时识别信用主体信用风险变化,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或分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信用风险相关历史数据的积累和管理,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可靠基础数据或参数。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风险相关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收集,建立有效的信息维护制度,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充分运用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第十九条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留有详实的文档记录。相关文档记录应至少包括: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