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控制,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不断提高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