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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

审批内容至少包括: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方法、阶段划分标准、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及其权重的计算方法、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及其关键参数、前瞻性模型及其关键参数、管理层叠加模型及其关键参数、模型验证机制、定期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内容,以及上述事项的调整。

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和内外部审计情况报告,监督高级管理层全面落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具体履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职责。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确保其具备履行上述职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