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真实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其评估结果应真实反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水平和预期信用风险变化。
谨慎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其评估结果应充分考虑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审慎评估计量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动态性。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及外部社会经济金融等环境变化,动态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适用性及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匹配性。商业银行应建立与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特点、信用风险特征、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