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以下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