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信用风险相关历史数据的积累和管理,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可靠基础数据或参数。
商业银行自身积累的历史数据无法满足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要求的,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历史数据存储机制,确保对外披露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结果可以复现。
商业银行自身积累的历史数据无法满足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要求的,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历史数据存储机制,确保对外披露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结果可以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