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等9…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应当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