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