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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六章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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