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等9…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