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二节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