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标准法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附件1所示的对应关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为无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以下简称未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为合格流动性便利: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为合格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 第二十五条 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所… 第二十七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由合格抵质押品提供信用风险缓释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应当首先按照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情况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再将其乘… 第二十八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保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附件1… 第二十九条 由合格保证人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信用保护的,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机构可以对具有信用保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部分按照对保证人的直接债权计… 第三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仅覆盖部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对于所覆盖部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计量考虑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后的监管资本要求;对于未覆盖部分,则应按…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期限错配、币种错配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为非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信用保护的,应当视同于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机构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了本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当资产证券化交易同时具有下列提前摊还情形时,发起机构应当为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者权益计提资本: 第三十四条 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起机构都无需为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计提资本: 第三十五条 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附件2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附件3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