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标准法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标准法 第三十二条 作为非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信用保护的,应当视同于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机构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