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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按照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的流动性便利,运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不按照外部信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的合格流动性便利,运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合格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按照本指引关于合格流动性便利的有关规定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如果合格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可以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无条件取消,则可以运用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其他的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