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投资者权益。
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平均风险权重。
前款所称投资者权益等于投资机构在证券化基础资产已提取本金余额和未提取本金余额的等价信用金额中所占的数额。在确定未提取本金余额的等价信用金额时,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未提取本金余额应当根据发起机构与投资机构在已提取本金余额中的份额进行分配。
前款所称信用转换系数按照下列两项条件确定:
提前摊还是控制型结构还是非控制型结构。
基础资产为非承诺零售信用额度还是其他信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