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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起机构都无需为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计提资本:

在补充型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所补充的基础资产不具有循环特征,而且在提前摊还发生之后,发起机构不能再增加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

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虽然具有循环特征,但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安排导致其具有定期贷款性质,使发起机构无需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

即使发生提前摊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仍然完全承担循环额度借款人未来动用融资额度的风险。

提前摊还的触发机制与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或发起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