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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附件3确定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附件3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