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以下情形,选择相应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评级基础法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乘以本指引附件4所列示的相应风险权重。 第四十条 当满足下列条件,使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各方面都优于作为参考的具有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必须对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推测评级。 第四十一条 采用监管公式法的,某一档次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取决于下列五个指标: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 第四十二条 按照监管公式法计算的风险权重为1250%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从资本中扣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四十三条 对于零售资产证券化交易运用监管公式法时,可以使用以下简化值:h=0并且v=0。 第四十四条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银行在计算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和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时,可以采用下列简化方法: 第四十五条 对于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第四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计算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存在困难,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暂时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未评级流动性便利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四十八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 第四十九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关于… 第五十条 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提前摊还安排计提监管资本。该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监管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