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四十二条 按照监管公式法计算的风险权重为1250%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从资本中扣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