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四十八条 采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在计量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时,能够认可的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初级内部评级法所规定的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本指引不将特定目的信托视为合格保证人。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