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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省级分行开办柜台交易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核准。承办银行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将柜台业务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业务分开办理,其经办部门、业务人员、账户管理均应分开,不得混合管理与操作。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可办理以下业务: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的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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