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的专职人员;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申请前二年债券业务量排名靠前;

申请前连续三年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申请前二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重大违规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