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柜台交易的业务方案;

负责柜台交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计划;

根据本办法拟定的柜台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现状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开发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