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省级分行开办柜台交易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核准。承办银行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