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将柜台业务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业务分开办理,其经办部门、业务人员、账户管理均应分开,不得混合管理与操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