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承办银行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的权利: 要求投资人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在规定的债券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确定柜台交易的买价和卖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