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九章 内部评级应用 第一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节 第九章 内部评级应用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结果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实践。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应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贷审批、资本分配和治理等方面发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证明,内部评级体系所使用的、产生的、并用于计量监管资本要求的信息,与信用风险管理使用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包括使用相同的信息来源、相同的风险因素… 第二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内部评级体系所使用和产生的信息,促使内部评级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二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应是风险管理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和管理人员的广泛认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获准采用内部评级法之前,达到本指引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至少投入实际使用3年。这期间允许商业银行改进内部评级体系。 第二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多种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方法,所有方法都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应用要求。 第二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应了解内部评级体系、评级模型以及评级结果实际应用的状况。其中,涉及授信发起、审批、发放以及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 第二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应用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量化估计值具体运用领域和相应支持文件、用于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与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内部评级体系达到本指引规定的应用要求是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之一。内部评级体系处于下列状况应被视为未达到应用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向监管部门证明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在下面所列的核心应用范围和高级应用范围的所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百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的估计值、零售业务的风险分池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应在核心应用范围发挥重要作用,并在高级应用范围有… 第九章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