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证明,内部评级体系所使用的、产生的、并用于计量监管资本要求的信息,与信用风险管理使用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包括使用相同的信息来源、相同的风险因素、一致的排序结构、一致的风险参数。
若两者不一致,商业银行应记录、披露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与合理性,确保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资本要求下降。这是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条件之一。
若两者不一致,商业银行应记录、披露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与合理性,确保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资本要求下降。这是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