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内部评级体系达到本指引规定的应用要求是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之一。内部评级体系处于下列状况应被视为未达到应用要求:

内部评级体系或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尚处于试运行状态。

内部评级结果或风险参数估计值仅作为信贷决策辅助或参考信息。

内部评级结果以及风险参数估计值仅用于计算信用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