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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向监管部门证明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在下面所列的核心应用范围和高级应用范围的所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