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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的估计值、零售业务的风险分池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应在核心应用范围发挥重要作用,并在高级应用范围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