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九章 内部评级应用 第二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节 第九章 内部评级应用 第二节 核心应用范围 第二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或债项的评级结果应是授信审批的重要依据,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应明确规定债务人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是授信决策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二百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不同评级的债务人或债项采用不同监控手段和频率。 第二百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债务人或债项的评级结果,设置单一债务人或资产组合限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以及行业、区域等组合层面评级结果,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第二百四十条 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至少按季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它相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债务人和债项评级总体概况和变化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报告的内容、频率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