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五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六条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