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核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