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核听证笔录。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核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