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