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