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