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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签 202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社会优先使用和主动消费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相关行业范围结合所属领域节能降碳相关要…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下达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具体按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能源…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核销等统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与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保…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效落实消纳责任,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十五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数据…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

第四章 考核奖惩和监测监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情况按季度开展监测,并予以公…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评估,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 第二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评价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 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附件1

一、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核算方法

二、 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核算

三、 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二) 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四、 生物质能非电利用核算

附件2

一、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

(一)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 接入公共电网且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数据。 2. 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 3. 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二)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 独立“点对网”输入 2. 混合“点对网”输入 3. 省间“网对网”输入 4. 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5. 跨省际绿电直连项目

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

(一)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二)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三、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方法

(一) 各省级行政区域 (二) 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 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无法明确交易对手方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时,按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购电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经营区内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自发自用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绿电直连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照自发自用计入主体消纳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