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电网建设、市场价格机制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约谈该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进行通报,同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对于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完成情况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