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奖惩和监测监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情况按季度开展监测,并予以公…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评估,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 第二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评价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