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与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保…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效落实消纳责任,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十五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数据…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