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 第八条 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第九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