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其他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