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